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202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强调“全面构建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已成为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破解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战略。
当前,在国家政策驱动下,院校积极拥抱改革,热情高涨地推进融合(即“校热”)。然而,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一方,其响应程度却常显不足,动力欠佳(即“企冷”)。这种“校热企冷”的现象已构成制约产教深度融合的核心瓶颈,阻碍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精准供给,影响产业竞争力提升。深刻剖析其深层根源并提出有效对策,对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产教融合落地演变为“校企结合”是导致“校热企冷”的根本性原因
产教融合在具体落地过程中,多成为简单的“校企结合”。然而,“校”和“企”的核心目标存在先天差异,二者难以成为很好的“合作伙伴”,因此,“校热企冷”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从角色承担来看,学校承担的是社会角色,企业承担的是个体角色;从价值取向来看,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已任,企业以提升利润为已任;从生产要素特征来看,人才要素社会属性强,企业独占性支配难,而其他要素,如土地、资金、技术,个体属性强,企业独占性支配易。因此,大规模培养人才天然适合学校而非企业,企业所需要的往往是能够完全为自己所用的个体化人才。如果这个根本矛盾不能有效破解,“校热企冷”的局面必将持续存在,推进产教融合必将事倍功半。通过深入长三角调研,我们发现有四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是企业端的问题:企业对院校培养人才苛求“拿来主义”,自身内生动力不足。一方面,投入成本较大。企业在配合产教融合活动时需投入可观的资源,如在接收学生顶岗实习中,需要动用生产一线的厂房、设备、技术工人等,实质上挤占了生产线的产能。从成本优化角度,企业往往倾向于“重使用轻培养”,期望院校输出的学生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作,实现“即插即用”。另一方面,投入回报不确定性高、风险大。调研中有企业反映,参与企校联合培养的人才的根本目的是为我所用,但现实中联合培养后最终留在本企业的人才比例较低,企业投入的资源往往为同行业其他企业培养了人才,有“为他人做嫁衣”之感。本质上,人才具有主观能动性,“良才择企而栖”,人才的最终流向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综合吸引力(如薪酬待遇、发展平台、工作环境等),而非企业在此前产教融合中投入的多寡。这无疑极大地削弱了企业深入、主动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二是院校端的问题:院校受制于人才培养规律和人才本位思想等因素影响,推进产教融合“心有余而力不足”。首先,从人才输送主体来看,院校作为人才输送主体,肩负着多元使命,除培养专业人才外,还需应对学科建设水平、学生就业质量、升学率等多重考核压力。既要抓学科建设和升学(满足学生个人发展与社会评价需求),又要深入抓产教融合(对接市场需求),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常存在目标和资源分配上的冲突。其次,从人才接收对象(企业)角度看,企业数量庞大,规模、类型各异,岗位需求分散化、具体化且多变。院校受教学体系本身的规律性和自身资源的限制,难以做到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其培养工作必然是以宽口径的专业教育为导向,而非针对具体企业的特定岗位需求。学校有限的院系专业设置与海量企业分散的定制化用人需求之间,存在天然的、难以完全弥合的信息差和错配。第三,从人才主体的态度(学生本位思想)看,产教融合的目标是为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然而,受传统社会观念以及部分一线产业岗位实际工作环境、待遇、社会认可度等因素影响,相关院校的学生并未普遍将制造业相关岗位作为首选就业方向。如在一些职业院校调研时发现,许多学生的主要目标仍是继续升学(如“专升本”),对各类实操实习兴趣不高,“跟岗实习”容易流于形式,这严重削弱了产教融合的预期效果。
三是政策端的问题:政策“自上而下”落到校企层面时,企业端的激励不足和院校端的协调困难并存,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一方面,对企业端的激励措施不够精准有效。例如,按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企业设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此类基地常因其双重属性(既用于教育也用于生产实习)而被界定不清:在申请学校类优惠政策时被视作企业设施;在申请企业优惠政策时又被视为教学用途,导致其陷入两边优惠都难以落实的尴尬境地,即所谓的“身份模糊”困境。此外,在关乎企业核心经济利益的项目申报、政府招投标等环节,尚未普遍将参与产教融合情况设定为前置条件或加分项,无法形成企业积极参与的有效激励。另一方面,院校在产教融合推进过程中面临复杂的跨部门协调难题。院校本身非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推动涉及多部门(如发改、教育、人社、产业主管、科技等)协作的事项时,需依托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不同层级(同级部门、横向部门、垂管部门、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链条长、环节多,导致协调难度大、效率低、周期长。有实操部门反映,即使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亲自牵头协调,推进难度依然不小。
四是第三方组织端的问题:当前我国第三方组织整体发育滞后,职责赋能不够,承转能力不足,未能有效发挥校企对接的桥梁作用。由于校、企两端直接深度合作存在困难,客观上需要第三方组织承担桥梁纽带职能,弥合校企间的功能错位与信息鸿沟。然而,我国目前此类中介机构整体发展程度不高、作用发挥有限。一方面,整体生态尚未成熟。相较于西方成熟的第三方机构体系,我国在该领域的发展培育尚有差距。例如,在推动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应用方面,专业化的技术中介机构欠缺,导致大量“沉睡”专利未能激活;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关键平台匮乏,技术产业化成功率偏低。尽管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可观,但普遍存在“小、散、弱”现象,组织活力不足,专职工作人员少且专业能力弱,有效承接政府授权职能的能力有限。某些业务被少数大型行业协会垄断,大量市场自发形成的草根型行业商会难以获得应有的支持和发挥作用的空间。另一方面,政策环境对第三方组织的束缚较多。例如,行业协会通常对本行业真实人才需求与缺口有较深了解,也有意愿和能力协助院校开展精准的适岗培训或改进专业设置、调整招生规模,但缺乏明确的法定授权及相应资源支持渠道,心有余而力不足。
基于上述分析,“校热企冷”的根源在于将产教两端简化为“企校”二元主体,并试图将目标和运作逻辑迥异的二者强行“结合”,其结果难免“强扭的瓜不甜”。破解之道在于构建更广泛的产教融合主体生态,特别是大力引入和发展第三方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人力资源机构、科技中介平台、法律服务机构等)作为关键的连接器与协调者,以此找准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各方的最大协同点和利益公约数,进而实现目标趋同、动力增强、路径通畅的深度融合局面。
二、通过大力发展第三方组织有效解决“校热企冷”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了破解上述四个难题,当前最重要的举措是跳出传统的“直接校企结合”模式,在具有全社会属性、非营利性的学校和私有法人属性、营利性的企业之间,搭建一个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组织桥接平台”。其在人才从规模化培养(高校)到个体化应用(企业)的流动过程中,发挥关键的衔接过渡、资源整合和融合催化作用。欧美国家在此领域有较丰富的先行经验可供借鉴,譬如:欧洲34国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组织欧洲学校网(EUN),采取内、外部扁平化组织治理结构,开展“一体两翼”式治理策略。其中,“一体”为创建教育共同体,“两翼”为分别面向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和面向产业提供创新实践方案。又如,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BMBF)和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院(BIBB)共同发起的适应工作4.0背景下职业教育和培训4.0的实践;德国职业院校通过“学习工厂”的形式对产教融合进行系统化设计;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知识产权和产业研究联盟(IPIRA)为代表的美国校企组织合作模式等。为此,我们建议应当在我国大力发展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人才服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等在内的多元化第三方组织群体,并通过系统性赋能,提升其在促进真正意义上产教融合中的效能。
一是加强政策顶层设计,明确引入第三方组织的主体责任。建议在国家及相关部门层面修订或出台专项政策文件,在政策设计和制度上,将第三方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明确纳入产教融合的核心参与者和责任主体范畴。推动产教融合的重点逐步从单一的“校企对接”转向更为多元、立体的“学校—第三方组织—企业”协同生态。此举旨在让学校能够通过行业性平台更宏观地把握人才需求趋势与培养规律,打通产教融合实际落地的“最初一公里”。同时,要提升配套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例如通过政策松绑,允许并鼓励第三方组织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获得市场化服务收益,同时为其深度参与核心环节(如行业标准开发、课程共建、专业培训体系构建、行业职业能力评价与认证、产业人才评级等)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通道,使其名正言顺地“有位”“有为”。
二是深化政会关系改革,拓展第三方组织发展空间。在通过短期政策赋予第三方组织相应职责的基础上,亟需通过法规或指导性文件等形式,进一步厘清并保障第三方组织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边界,为长期健康发展奠定根基。关键点在于构建“新型政会关系(政与第三方组织关系)”:一方面,政府承担对第三方组织的服务(如提供信息、培训)、引导和依法监管责任;另一方面,第三方组织则切实承担起为市场主体(企业)及学校提供专业服务的职能。政府应转变理念,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凡能由第三方组织有效承接的事项,应避免对企业进行过度直接管理(“一竿子插到底”),充分激发和培育第三方组织的自主履职能力。与此相对应,政府应本着稳妥、有序原则,逐步将自身不宜承担或不擅长承担的、适合由第三方组织承担的技术性、事务性服务职能转移出去(如行业人才需求调研分析、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具体实施、行业标准起草等),为第三方组织释放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施展舞台。
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第三方组织服务垄断。不同行业领域的产教融合模式与需求差异显著。为激活机制,保障活力,政府在初期可在细分行业中,支持或重点对接至少2家主力的、发展较成熟的第三方组织(如头部行业协会),避免单一垄断。同时,要鼓励其他有志参与的、具有发展潜力的第三方组织充分发育和成长,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合作目录机制,使院校和企业能够根据服务质量“用脚投票”,实现优胜劣汰,促使第三方组织真正融入市场和社会,依靠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服务来赢得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部门在向第三方组织购买服务时,应注意政策普惠性,引导资源适度分散,避免长期集中依赖单一机构,培育多个有能力的服务提供方,形成良性的竞争与合作生态。
四是打通能力堵点,强化第三方组织核心支撑力。“产教融合”能否真正落地生根,关键取决于第三方组织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及其自身建设水平。需着力打通影响其能力发挥的关键制约:首先,在专业人才培养上,在相关高校设立或加强行业协会管理、非营利组织运营等专业方向,系统性培养具备第三方组织所需专业知识和运营能力的专门人才。其次,在资源整合优化上,鼓励将大型龙头企业中原有的具备行业公共职能或公益属性的内设机构(如研究院的教育培训部门、标准化办公室的部分职能)适度剥离出来,整合强化成为具备独立性与公正性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再次,在健全内部治理上,重点加强第三方组织自身的规范化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设,完善财务公开、会员(成员)大会、理事会决策等制度,严防内部“少数人控制”或异化为仅服务特定利益主体的情况,提升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最后,在建设核心队伍上,将第三方组织的专职骨干队伍(特别是关键岗位,如行业协会秘书长、项目主管等)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或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规划,深入研究设计该类岗位的职业发展通道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体系,以稳定队伍、提升能力认同感。
五是健全监管考评机制,确保第三方组织规范高效运行。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对第三方组织的宏观指导与监管职责,确保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一方面,应强化结果绩效考核。结合产教融合不同专业、不同环节的特点,制定科学、可操作的第三方组织作用发挥的考核评价细则。定期对其机构运行规范性、职能履行成效、服务覆盖广度与深度、实际解决校企问题的能力(如人才匹配度提升、技术转化率等)进行综合考评,其结果作为政府支持、引导、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重视全过程动态监管。在第三方组织运行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需建立常态化的监测与沟通反馈机制,及时识别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风险或不规范行为。特别需要警惕以下几种“失灵”倾向:防止第三方组织被大型龙头会员单位过度影响乃至“控股”,丧失独立性与公共性;防范其运作方式偏离中介组织的角色定位,脱离自身发展规律;警惕其仅仅代表少数成员企业利益,而非服务整个行业或产业链;杜绝其工作重心偏离服务使命,搞“自娱自乐”空转。
(陈东,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王兵,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徐宁,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